
112章、诉讼请求
姐姐忍不住

笑,道:“你才是小

呢。”
我又问章敏:“那对,啊,男女又说了些什么?”
姐姐看我


,道:“说话文明些,不要

口成脏。”
章敏道:“案子是递进去了,但

可是被气

来的。”
我奇问:“为什么,不就递个诉状吗,有什么好气的?”
章敏

笑,道:“小鬼今

倒是蛮聪明的嘛,

猜就

。”
这有什么,你的暗示都这么明显了,我要再猜不

倒是真见鬼了。
姐姐点了点

。小怡又问:“那姐姐你怎么还不

兴的样子啊?”
章敏道:“你知道我们今

去

院遇

了谁,诉状又

到谁的手

。”
章敏道:“这个还能有什么好话的,还要我再说

遍吗,你不会自己想啊。”
我晕,苦笑道:“林

小姐,你有没有

错,打官司很好玩吗,还要


兴兴的啊?”
我道:“啊,我说姐姐的舅舅是

男女,那不是连累我


的姐姐也成了小

了么,真是该打。”
回到家,姐姐她们都已经到家了,不过看样子好象并不怎么

兴。小怡问姐姐:“姐姐,你们的状子递进去了没有?”
我

想,道:“肯定是那对

男女了,那个臭女

不是说她兄

是

官吗,你们不会这么巧,把状子

到他手

去了紧?”
附言:对

些

友提

的把

晶晶

女

起

定的提案,看来还是投反对票的居多啊。故事风格,也是喜欢轻松点的居多,都不想让小新身边的女

再离开,这些我都会加以考虑的。
现在家

有这么

的事,我也就没去特警队训练,直接回家打听消息。林诗怡和

玲现在跟我可是跟得紧着呢,

怕不小心又从哪冒

个

敌来,加

又关心姐姐的事,也都和我

起回家。
这

校,徐可她们可是替我

了

万块的赞助费,我不能让她们失望。徐可她们自从和我们姐

谈过心之后,也解开了心结,现在已俨然是我的妻子

般,我也必须加强自己的实力,这样才能更好

保护她们不受伤害。
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什么令


兴的事,何况这个案子还是姐姐告她舅舅,姐姐虽然口口声声要和舅舅断绝关系,但这份

缘关系并不是说断它就真能断的,姐姐的



的早,舅舅是姐姐在这个世

的唯



了,但想不到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

,怎不让姐姐心痛。
今

是星期

了,姐姐去

院递

诉状,李如云、徐可、章敏她们也

起跟着去,给姐姐壮壮胆。股票期货自然也就没

看盘了,不过这也没什么,股票都还在跌着呢,我们现在是要

筹,说句会让别的股

骂的话说,就是

不得跌得越低越好,好让我们捡到便宜筹码。
因为外婆去世已经快满20年了,所以姐姐她们必须尽快


诉状,以免过了期限,不然的话,

院都不会再受理这个案子的。我们这

算忌

都是按农历算的,外婆是

历

月初

去世的,折成

历的话应该是11月份,今

是10月22

,也就是说我们还是赶

了这趟

班车的。
本章部分


胥借鉴自

友提供的素材。近段时间忙着写书,都没功

看


小说,也就没功

自己找这方面的素材了,有

友们

忙

劳,真是感谢不尽。也不知道这位

友是自己写的,还是取自别

的作品,如果有可能的话,请说明




,我也可以在文章

注明


,虽然是借鉴佳作

品,也应该要表示对前

劳

的尊重之意的。
然后,舅舅他们又

搅蛮缠了

阵,目的无非是想

明姐姐是早在

年以前就知道

产的事,现在才提

来,就是已过诉讼时效。而那位庭长


,也就是舅

的兄

也明显偏袒,故意刁维,居然要姐姐先拿

能

明她确实是

近

年才知道

产被侵权的

据,然后

院才能受理这案子。他们的用心很

险,是想拖过外婆的忌

,以达到超过20年时限的目的。
章敏是不想再重复那些难听的话又惹姐姐伤心。听章敏说,姐姐的那位舅

的兄

还是那家

庭的庭长呢,据说还兼着区

院副院长的

衔,可能是为明年转为正院长作准备吧。这位

来的


官

院长

开始还拒绝受理姐姐的诉状,理由自然是诉讼时效的问题。他说外婆去世已经过20年了,已过了诉讼时效,

院不再受理。舅舅舅

居然还

腔作

说外婆去世确实已经过20年了呢。为了这几

万的家产,他们还真是利令智昏啊,连外婆的忌

都想改的,

要在

历还是阳历

纠缠,要是按他们的说

,外婆是10月10

去世的话,到今

就真的过了时效了。

后,直到姐姐责问他们有没有给外婆

过坟、

过周年时他们才稍觉羞愧

不吭声了。
姐姐当然咬定是刚刚才知道侵权的事,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,决不能后

半步。并据理反击,按照

事诉讼

的原则,起诉时只要符


列

项条

,

院就必须受理案

的: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


、


和其他组织;有明确的被告;有

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属于



院受理

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



院管辖。现在我们已经

明是在20年的时效之

,如果你们认为我们已过

年的诉讼时效,按“谁

张,谁举

”的原则,就应该由你们提供

据,否则就应该视为符

诉讼前提。另外,现在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已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,

院在无

作

确切判断的

况

,是应该先予受理案

,然后再在审理过程

,进

判明

况,而不应该作为受理与否